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