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 待遇第二十六条有效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