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