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