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