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