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四条有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