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