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九条有效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