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