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