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