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