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