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