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 出境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一)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二)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三)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