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