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