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