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二十条已修改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