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