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