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