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