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