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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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