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