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