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八条已修改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