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七条已修改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