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