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已修改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