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七节 假释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