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七节 假释第八十四条已修改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