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