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六节 罚金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