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