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