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六十一条已修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