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五十七条已修改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