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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

已修改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

第三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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