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一十一条已修改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