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九条已修改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