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已修改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