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已修改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