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