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五条已修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