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四条已修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