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一条已修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