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一十条已修改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