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