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六条已修改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